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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淄博廉政在线 | 发布日期:2019-10-16 】

厅发[2012]49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
(二)区县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区县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备案;
(三)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廉政承诺,并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廉政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坚决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三)不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四)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制度。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制度规定,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