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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淄博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来源:学院网站 | 发布日期:2018-03-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第四条由学院党委、纪委和党支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党委书记负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党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点部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党支部书记负责对所属部门科级干部廉政谈话。其中,纪委书记参加党支部书记廉政谈话、部门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原则,注重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七条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提任或调任的党支部书记、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一)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的要求;

(二)进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三)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听取被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任职廉政谈话以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进行

第三章 日常廉政谈话

 第十条日常廉政谈话对象适用范围: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

 第十一条日常廉政谈话内容

(一)学院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3.听取谈话对象关于自身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当好廉政表率方面的汇报;

4.听取被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谈话对象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

6. 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二)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党支部书记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关于所在党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自身及其他领导成员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当好廉政表率方面的汇报;

3.听取被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谈话对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

5.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三)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其分管部门和联系点部门领导干部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关于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本部门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自身及本部门其他领导成员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当好廉政表率方面的汇报;

3.听取谈话对象关于所在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的汇报;

4.听取被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谈话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

6.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四)党支部书记与科级干部谈话内容

1.听取谈话对象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汇报;

2.听取谈话对象关于自身及所在科室其他科级干部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当好廉政表率方面的汇报;

3.听取谈话对象关于所在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的汇报;

4.听取被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谈话对象所在科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

6.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第十二条日常廉政谈话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时间节点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谈话。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上级部门、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进展缓慢;

(二)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十四条提醒谈话要求

  (一)事先通知提醒谈话对象;

  (二)提醒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提醒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谈话对象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改进措施。

  (四)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提醒谈话记录由学院纪委归档备查。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损失;

  (四)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六)存在其他需要诫勉的问题。

  第十六条诫勉谈话要求

(一)事先通知诫勉谈话对象;

(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三)谈话对象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对诫勉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活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诫勉谈话记录由学院纪委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诫勉谈话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二)认为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三)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学院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党支部对所属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廉政谈话办法,由各党支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