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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28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实现学院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推动学院平稳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院教职工切身利益,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及以上重要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科级和中层干部的任免及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科级和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党政纪处分;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省及以上各类表彰侯选人的推荐;

 5.院办企业经理人选的确定;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预算内项目资金使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2.金额在30万元以上预算内项目资金使用提交党委会审议;

3.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增或追加的预算提交党委会审议;

5.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参照新增或追加的预算资金使用审议办法。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确定议题。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3.参会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学院主要负责人确定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院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末位表态。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主要院领导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4.形成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学院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二)“三重一大”决策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党委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四)会议决策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由党委办公室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六、其他

   (一)各部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