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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

【来源:原创 | 发布日期:2016-09-30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把纪律和规矩落到实处,纠正懒政怠政等作风不严行为,增强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形成争先创优、奋发有为良好氛围,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全体工作人员,重点针对科级以上干部、处室工作人员和院(系)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作风不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会议的;

(二)无故旷工、外出不按学院规定请假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聊天、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言行不当,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作风不严的问题。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调换工作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问责实施中,问责对象属于党员干部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再根据具体问题情形使用上述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调换工作岗位。

第七条 问责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优和干部任用中。

(一)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以及一个学期内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二)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6个月,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

(三)受到调换工作岗位问责的,调换后的工作岗位在一个聘期内不得变动。

(四)受到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或一年内本部门人员三人次及以上受到问责的,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五)受到问责处理的,由所在部门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由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纳入对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问责权限

(一)对问责对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室作出决定;

(二)对问责对象的停职检查、调换工作岗位,由监督检查组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九条 监督检查方法

(一)暗访抽查。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协调组织人事处、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等部门、各党支部纪检委员或组织委员组成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

(二)信访受理。由纪检监察室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对群众举报、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办。

第十条 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一)通报包括监督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理等内容,每月通报一次。

(二)对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点名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