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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法

【来源:原创 | 发布日期:2012-06-20 】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2012年5月11日发文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充分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依据国务院最新《信访工作条例》,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向学院纪委反映检举、控告、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承办纪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调查研究信访情况,拟定信访工作意见、计划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教育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七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掌握纪检监察信访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不徇私情,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九条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坚持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偏听偏言,实事求是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

第十条 秉公执纪,敢于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及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十一条 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党的纪律,不在工作以外的场合谈论信访问题和各类机密;不允许将检举、控告人反映的问题泄密给任何人。

第十二条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

第四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隐瞒事实真相,不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严格保守秘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准将调查人、证明人及材料内容告诉来信来访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信访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

第十六条 条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人、控告人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妥善保管各种信访资料,及时收存,严格保密。

第五章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第十七条 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首先了解来访人员的一般情况和来访目的,填写来访登记簿;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第十八条 对来访人员检举、控告的问题,认真做好笔录,并由来访者签名,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对反映重大问题,涉及面广和疑难案件等需领导接访的,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安排接访;需要回访的,要及时对信访人进行回访。

第二十条 对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者,要做好解释工作,介绍到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来访者检举、控告或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仍无理纠缠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将信访者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按要求进行登记。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应填写主要信访摘要,送领导阅批。

第二十三条 转办。根据领导签批意见,需转办的信访件,将原信访件或摘抄件转办,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要报告情况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不能按时报结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自办。根据领导签批意见,需要自办的案件,认真组织力量,制订方案,迅速查处,保证质量,按时结案。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按照部门分工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结案。对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作出处理的,将其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申诉人,听其意见。对匿名检举、控告的问题,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章 信访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 条信访工作报告

每半年向院纪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一次信访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

第二十八 条信访信息报告

(一)报表。《受理来信来访工作情况统计表》,每月一汇总,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二)信访情况分析。主要内容:

1、信访受理情况,包括数字统计、问题性质分类、干部职级分类、群众分类和往年同期信访受理情况对比数;

2、对群众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和热点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3、处理信访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等。

(三)信访信息。通过来信来访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性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结案报告

(一)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检举人、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者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4、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

1、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者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单位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案件材料份数。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报送案件材料的份数。

第八章 初信初访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教职工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三十一条 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的原则;

(二)责任到人,及时认真办理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既重办理质量,又重办理时效的原则;

(六)严格责任追究,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办理结果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受理各类初信初访。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初信初访,要按照办理程序的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对来人急访或反映的内容特别紧急的信访,必须在当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来访人员;对署有真实姓名和地址的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在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以信函或电话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本院直接受理或上级交办的初信初访中,必须明确落实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并附卷存档备查,属于上级交办的,应报告交办机关。

第三十四条 对群体信访反映的问题,可吸收教职工代表参与调查,参与调查的教职工代表要遵守调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初信初访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的信访件,应在15日内办结;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应在30日内办结;反映的问题特别复杂的信访件,应在60日内办结,未能办结的,须经院纪委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六条 院纪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初信初访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初信初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办理结果在回复信访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时,如信访人或其他人员提出不同意见,承办单位应认真对待,防止因处理不慎,引发新的矛盾;对调查事实不清或处理结果不恰当的,应重新调查或进行复议,并再次回复或通报;如所提出的意见超出处理的原则范围,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商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初信初访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急行为或苗头,在果断处置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学院党政组织,并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如发现有非法串联上访、非法集资上访等不法行为,在努力劝阻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学院党政组织或当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其情节,对经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创优的资格。

(一)对应该受理的初信初访不予受理,或对信访问题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故意泄露、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三)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反映人或被反映人各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利益的;

(五)调查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深入、不细致,应该查清而未查清或者故意隐匿事实情节,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引起教职工越级重复信访的;

(六)对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按有关的政策、法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未办结上报理由的;

(八)其他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故意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等不良后果的;

(九)在选拔、任用干部或评选先进征求意见中,不如实反映被征求意见对象信访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

第九章 署实名举报制度

第四十条 署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或申诉,签署真实姓名、详细住址、通讯详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办理署实名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的原则;

(二)保护检举、控告人,慎重保密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的原则。

第十章 实名举报受理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署实名的举报要优先受理。凡属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署实名举报,要专门建立登记簿登记。对确定为实名举报件的应当列为密件管理,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署实名举报过程中,要认真宣传信访举报等方面的条规知识,引导教职工负责任地进行署实名举报。

第四十四条 举报人要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人、证据。

第十一章 署实名举报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属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有可查性的、对应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署实名举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亲自阅批,必要时亲自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属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署实名举报,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应受理的机关或部门。

第四十七条 凡署实名举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办理。确需转办的可转交摘抄件,不得把检举控告原件转到基层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拟交办、呈报的署实名举报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在5日内告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受理部门及处理期限。

第四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找举报人核实问题,征求意见,并要求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一般信访举报问题,应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在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章 署实名举报反馈

第五十一条 凡属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内的署实名举报,在案件查结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按照“谁主办、谁反馈”和方便群众的原则,7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复杂疑难案件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 在反馈过程中对举报人提出的疑问,当场给予解释;对举报人提出的新问题、新线索无特殊原因要等调查清楚后再反馈,直到举报人提不出新的问题为止。

第十三章 署实名举报保密和回避

第五十三条 凡署实名举报,一律按“机密”件管理,做到严格程序、严格管理,减少运作环节,杜绝泄密现象发生,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四条 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准以任何形式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署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举报人有权提出让有关人员回避,办理部门应予采纳。

第五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时,不得将被举报人的个人隐私、组织研究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等不需举报人知道的情况泄露给举报人。

第十四章 署实名举报奖惩

第五十七条 凡向纪检监察部门署实名举报,并经调查情况属实,对维护党纪政纪和为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党委、行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九条 对反映的问题已解决,反馈后又提不出新的问题,仍无理纠缠,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将按照妨碍正常工作,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对主观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署实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办理,对以信谋私、故意泄密及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反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