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淄职院政办字〔2012〕16号,2012年5月11日发文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学院招标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我院组织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学院其他招标议标工作,均按本实施细则开展监督。
第三条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学院文
件规定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学院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在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依规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本工作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与学院招标规定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
第七条监督内容
(一)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方式的确定和招标方案的制定情况;
(三)物资采购项目的招(议)标过程;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五)施工单位的招标过程;
(六)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七)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八)图书教材采购项目招标过程
(九)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十)纳入招标项目立项、论证、审批过程。
第八条监督方式
(一)全程参加招标目的立项及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标有关的会议、考察等活动;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对相关疑问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
(五)对不按相关要求和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的,提出限期改正建议,拒不改正的,书面提请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六)监督检查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招标监察工作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项目招标集体决策制度,招标方式、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关键环节,应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文件条款和评审标准必须明确、清晰,禁止含糊不清。
(三)资格审查会议应通知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现场监督资格审查过程。资格审查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单位。
(四)项目评标小组评委的组成,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专家组名单中确定并有专人通知。纪检监察室可以对组成人选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评标现场监督人员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检查投标单位与资格审查结果的一致性;检查法人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的证件是否一致。监督人员不参与评标表决或发表决定中标单位的意见。对中标结果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六)中标单位的确定必须坚持先评议后表决的方式,即评标小组在充分评议各投标单位的应标情况后,集体确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小组意见分歧较大,提请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七)监察人员要收集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资料(招标书、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副本、所有投标单位的各次报价汇总表等),并按规定填写招标议标监察工作记录表。
(八)实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人员参加的招投标,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次的招标监察。
(九)依法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监察人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监察人员有权建议学院取消此次中标,并取消该投标人三年的投标资格。
(十一)实行标前通知制度。凡属招标采购事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招投标具体事宜和相关要求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妥善安排招标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条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学院规定,凡列入招标范围的,对于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学院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招标负责人或招标组织机构人员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的和评标过程内容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